该段内容讲述了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监护权不能被取消,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同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需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监 护 人 委 托 监 护 的 规 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和照顾。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相关的资格、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者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等。此外,监护人还需要向被委托人说明监护的有关事项,并监督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的职责履行监护职责。
然而,监护人委托监护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首先,监护人可能会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从而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其次,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可能无法充分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况,从而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因此,为了规范监护人委托监护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也对监护人委托监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被委托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者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要求监护人向被委托人说明监护的有关事项,并监督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的职责履行监护职责。
总之,监护人委托监护是一种有效的监护方式,但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和规定,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人委托监护是一种有效的监护方式,但存在潜在风险。因此,《民法典》对监护人委托监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被委托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者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要求监护人向被委托人说明监护的有关事项,并监督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的职责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可以规范监护人委托监护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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