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如经办人为法人代表的,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领取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南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领取。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南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区便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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