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
a.占使用权。商标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完全的独占使用权。所谓独占使用权,就是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枵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
b.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根扰许-可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时使用商标。无论商标权人保留或者是放弃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条件下,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转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c.商标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权人则丧失对于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商标所有权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d.续展权。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是10年。如果商标权人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商标续展权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续展权,一件商标的生命力可以无限延长,换句话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通过行使续展权而远远超过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关键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提高商标权保护意识,珍惜得来不易的商标专权,充分利用商标法赋予其的权利,使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发挥作用。
2、商标权人的义务:
a.使用注册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已经实际命名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b.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这一项义务对商标权人同样重要。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权人必须慎重选择被许-可使用人,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绝不允许只顾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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