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和规定,指出虽然核定征收可以降低税负,但可能对其他税种的申报和财务处理等产生影响。因此,在核定征收时必须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并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确实无法实施定率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固然可以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但也可能对其他税种申报、后续的税收申报和财务处理等事项引起一系列的“蝴蝶效应”,导致其他税收负担增加。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风险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其征收对象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等行为获取土地收益的单位和个人。然而,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核定征收可能存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核定征收的征收对象范围比较广泛,这可能会给一些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例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属于房地产行业,需要缴纳较高的土地增值税,而另一些纳税人则可能属于其他行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较低。这种不均衡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
最后,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虽然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但具体的核定征收标准并不透明,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困扰。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纳税人应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合理性。同时,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强监管,适当公开征收标准和程序,以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纳税人需要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合理性。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强监管,适当公开征收标准和程序,以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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