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
(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
(二)书写行款,横向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三)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五)已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境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版本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改正的,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时在醒目位置上悬挂规范字牌,但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对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的罚款不得超过二百元,对单位在非经营活动中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320人看过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244人看过
-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91人看过
-
吉林市社会劳动力暂行管理办法
337人看过
-
无锡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74人看过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6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成都市号限行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31一、所有限行车辆的川A及外籍车牌。二、限行时间及区域工作日7:30—20:00,绕着城市里的所有道路。3、尾号限行规则(1)上述限行车辆按机动车牌照(含临时牌照)的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周一的尾号1和6,周二的尾号2和7;3和8是周三最后期限;4和9是星期四最后;5和0是周五最后的限制。(2)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期与周六、周日相吻合,改为工作日,则按相应工作日实施最后限制。
-
上海市货车市场集中管理暂行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
-
成都市社保补缴有规定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30成都社保缴费有时间限制吗?根据现行成都社保条例,生育保险欠费超过2个月。医疗保险欠费超过4个月视为中断,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如果在缴费时间内,建议你尽快缴费。超过补缴期限的,参保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纳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第13个月发生符合要求的费用,方可享受报销。按照规定,成都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但部分企业未如实申报并足额
-
成都市户籍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25一、成都户籍管理规定 在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城乡居民可以自由迁徙,并实现统一户籍背景下的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一)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援助扶持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让农村居民能及时得到就业援助的政策保障。 (三)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
成都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