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同意转移管辖权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4:45 227 人看过

______人民法院

同意或不同意管辖权移交决定

人民法院:

你的法院。。。(注明被告姓名和案由)提交本院审理。经审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判。贵院收到本决定后,将办理移送,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这种风格是专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管辖权而设计的。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移交的,将文件名称改为《关于不批准移交管辖权的决定》;案文应改写为:“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贵院依法审理”

移送至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通过移交管辖权而移交的法院的管辖权就是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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