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规划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对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安置,并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是这样的(鉴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是现行法律法规的正常状态,其过程以此为基础):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被拆迁土地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应当了解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土地开发权。三。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开发企业在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国家发改委批准);(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办理存款业务的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通知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通知单》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出租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同意的,将在7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包括规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经申请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9。拆迁期间,被拆迁房屋未出租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项(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双方协商的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出租,租赁协议未终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协商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决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金钱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在诉讼期间,拆迁的执行不停止。12。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拆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二是征地时间从公示到拆迁不得少于30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依法被征收的,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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