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4:41:16 55 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律师解答: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

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讲,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其次,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来讲,首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尤其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次,是及时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一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5、自愿订立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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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0日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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