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4:41:39 496 人看过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一、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需要承担责任吗

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保证人承当保证方式中,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共同承当债务,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其保证责任;相比较而言,一般保证的责任较小,所以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是明确约定,即需要出现“一般保证”的字眼。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判断,借条上写明的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这里的“不能”,不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应是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和担保人消极地“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实质仍表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从对两种保证方式的实质审查判断,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本律师建议担保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务必在保证协议上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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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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