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企业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同时,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根据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2、《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补缴期限说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30日,且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制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遭受加收滞纳金的法律风险。
总之,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制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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