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在告知本案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鹿某的起诉。
原告鹿某与被告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原、被告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1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双方是叔侄关系,在互谅互让前提下,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0年以来,双方因家族琐事和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被告则认为原告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原告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4年5月,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拆除侵权的院墙。
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前文裁定。
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案启示: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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