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辞职后仍需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是否能享受相关待遇。在职时缴纳工伤保险的,可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职时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即使工伤辞职后,进行工伤鉴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如果在职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那么,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如果,在职时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所有费用按照伤残等级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等级的补助金相关额度由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待遇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严重程度或者因工死亡情形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结算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结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例,工伤待遇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辞职后仍需进行工伤鉴定,以便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享受待遇的依据。在职时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职时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等级的补助金相关额度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严重程度或因工死亡情形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结算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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