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裁定可否再审撤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移送管辖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案件前进行的,并且在一审时移送,所以再审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移送管辖的裁定的。
在法律依据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但反对者认为,“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被删除,并不意味着管辖权异议裁定本身不能被再审,该类生效裁定也可能存在诸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事由。从笔者经历与了解的修法过程看,上述理解难言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
就管辖制度的功能和目的而言,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从来不是其制度设计考量的重要因素。管辖是对一审案件的数量分配,包括横向分配(地域管辖)和纵向分配(级别管辖)以及特殊分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等)。对国内民事诉讼而言,确定管辖的最重要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无疑也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减少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仰仗管辖权异议制度。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地方保护主义总有可能发挥作用——或利于原告,或有利于被告;对于不在同一省级区域的双方当事人,除非最高法院一审(这不现实),即使调整级别管辖作用也有限。所以,从管辖异议制度上寻找根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药方,无疑是缘木求鱼。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化,只能通过更高层面的司法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就司法实践而言,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再审的最大弊端在于严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降低司法效率,甚至成为被告方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尽管从法律效力讲,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阻止一审实体审理的推进,但如果当事人在实体一审中提出其还在就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的话,为避免诉讼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往往会中止实体审理;如果对管辖权异议已经裁定再审,实体审理当然更不能再继续了。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提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再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不产生诉讼行为效力,法院无需就此异议作出专门的裁定。但管辖权作为法定的诉讼要件,其合法性问题也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之一。所以,《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诉讼阶段。《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依然要依职权审查,但限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形。在再审审理中,一般不再审查管辖问题,除非实体判决也严重错误,需要一并纠正。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及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因此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再审是不可以撤销的。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而再审是对原审判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程序的问题而提出的,与移送管辖的裁定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裁定生效后是否可以移送管辖裁定再审
302人看过
-
管辖管辖移送裁定书
314人看过
-
再审案件可以移送管辖吗
161人看过
-
移送管辖裁定是否必须要送达
253人看过
-
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否合法
118人看过
-
对裁定移送管辖的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41人看过
-
撤销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状合法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22合法。移送管辖是指在案件中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在答辩期间整理好上诉状然后上交法院,法院在审核后如果通过就需要在十天内将案件的资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受理,期间可以撤销上诉。
-
-
移送管辖能否再次逮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6由于我国地域办案机制缺乏协调性,加之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异地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本地管辖后又重新逮捕的问题。对此,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追诉程序合法与否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
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9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
撤销缓刑裁定能否再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4应等到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撤销缓刑的前提是判决书已生效,缓刑考验期中“确定之日”系判决书生效之日,能否适用缓刑的根据是法院作出裁判之前的情况,是否撤销缓刑则需根据考验期内的情况,而上诉期系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尚未修订法律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等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因为上诉期是缓刑考验期的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