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8:48 22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在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使土地管理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最近,根据有些省(区、市)的反映,在一些地方由于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些条款的理解不准确,影响了新法的正确执行。为了准确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新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现就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资产处置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便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在土地资产处置上发生的纠纷。我部已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协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拟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生争议时由我部进行裁决。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应当维护土地统一登记的原则,保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可将土地资产处置权与土地登记权分离,土地资产处置权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确定。

二、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的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益也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这样界定,有利于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盘活存量土地,建立集约利用土地的新机制,培育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不应对现有建设用地再实行新的限额审批。

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五、关于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关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的折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补充耕地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如果占用耕地的单位自身没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补偿耕地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是指土地整理单位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其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用地单位。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土地整理,建立多整理多得利的机制,促进土地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第二条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应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第五条初级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澳门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负责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第七条中级法院既是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也是较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第八条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
    2023-04-24
    436人看过
  • 什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
    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2、依法行政当中的“行政”指的是国家行政、公共行政;3、依法行政当中的“法”,不仅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有四个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责任性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08-01
    277人看过
  •  暂扣金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还是行政强制性赋予?
    扣留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扣留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扣 留 是 否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根据素材所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并可以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只要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
    2023-09-19
    283人看过
  •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是什么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2023-07-07
    310人看过
  • 行政许可的行政法律基本问题
    1、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有何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3、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2023-04-24
    197人看过
  •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选项A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2023-05-04
    439人看过
  • 法官可以超越审判职权,通过判决代替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审批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职权吗?
    案件简介:)[sO5X7^尊敬的钱院长:??我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郑建伟,最近我在沙区法院同法官进行交流的时候,竟然听到一个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审判掌握,据说是重庆高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培训时提出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证据,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审查,作出是否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而不必审查是否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法定审批程序。??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法律的,在审判实践中是有害的,将会导致法律法规得不到执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将在客观上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2023-04-24
    393人看过
  • 行政法基本原则基本定义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2023-04-30
    292人看过
  • 集中于“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
    2023-04-24
    132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1.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2行政行为可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影响。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将会发生普遍拘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具体性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
    2023-07-18
    249人看过
  • 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无论从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也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
    2023-06-13
    405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意思。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容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
    2023-07-08
    369人看过
  • 公司法解读:第五十四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解读】本条是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的规定。一、自从公司法实施以来,监事和监事会存在以下几个不足:1、缺乏独立性。大股东不仅控制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也控制了监事会,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监事会不得不依大股东的代言人董事会或经理的安排。2、监事会的权力内容残缺不会,缺乏
    2023-06-05
    155人看过
  • 行政立法的基本标准
    (一)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二)民主立法原则。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与,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
    2023-07-05
    3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解释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0
      1,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XX。2,相关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XX。XX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2)《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XX。XX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 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一、依法行政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30
      第一,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在我国,依法行政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等同于依法治国。第二,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其行政领域只能由国家管理。第三,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必须首先体现国家
    • 澳门的行政长官怎么选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0
      【1】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可以看出港澳特别行政长官是选举产生,报请中央政府任命的。【4】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力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提出任命、或者免除下属各级领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0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
    • 特别行政区XX行政长官是如何产生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9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2、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XX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