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加上今年,吕先生已经在外租房六个年头,一家三口挤在一间狭小的出租屋内,吕先生苦不堪言,其他比自己晚签协议的人都早已经高高兴兴的住进了安置房,吕先生一想到这些既后悔又心痛。
六年前,吕先生宅基地所在的乡镇被划入征收范围,10月16日拆迁方向被拆迁人下发了征收公告,吕先生10月20日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吕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总共为325平方米,这里面包括164平米的二层小楼和161平方米的一层砖瓦房屋,按照签订协议时拆迁方给出的条件,吕先生可以每平方米补900元的价格购买与宅基地等面积的两套商品房,然而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却告诉吕先生他只能以拆迁协议上的条件购买164平方米,也就是与二层楼房的面积相当,剩下的161平米要每平米补足1800元。这一下就要多出将近三十万,吕先生根本无力承受。
为何拆迁方对吕先生的一层砖瓦建筑的平房的态度突然转变据吕先生介绍,他家的平房是与他哥哥的房子在一起的五大间,其中两间属于吕先生,三间属于他哥哥,这两间并不是连着的两间,由于当时吕先生的哥哥对补偿方式并不满意,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无法下手,因为这种房屋结构,拆吕先生房屋时势必会影响到他哥哥的房屋,万一拆房时出了什么差错,拆迁方也怕承担这个责任。所以拆迁方一直没有动手,后来吕先生哥哥终于同意拆迁时,已经过了拆迁方规定的“奖励期限”。
但是吕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奖励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不能拆除房屋并不是自己的原因,自己应该享受到拆迁方在补偿协议里做出的承诺。所以在后来拆除房屋时,吕先生执意阻拦,要求拆迁方先兑现诺言才能拆,但终究还是没能奏效。
就整个拆迁过程来讲,拆迁方违约在先,以可能会影响到未签约人房屋而拖延拆迁并不是不兑现拆迁协议中承诺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拆迁方的这种行为显然不合法,同时也是失信于民的行为,但同时,吕先生也不是全无过错,在签了协议后,对方不履行时,吕先生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而不是反悔强行阻止房屋拆除。无论是拆迁方的不履行承诺还是吕先生签了协议又反悔,拆迁方与吕先生都缺少契约精神,这也再一次警醒我们,生活在不诚实守信的社会将产生多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拆迁补偿协议》虽然不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都应该严格遵守,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千万不要盲目采用暴力方式反抗,一定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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