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规定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35:26 410 人看过

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年龄25岁及以下78.970.862.844.328.321.94.03.02.01.22677.069.161.243.227.721.52775.067.459.742.127.221.02873.165.658.241.126.620.6

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年龄

25岁及以下78.970.862.844.328.321.94.03.02.01.2

2677.069.161.243.227.721.5

2775.067.459.742.127.221.0

2873.165.658.241.126.620.6

2971.163.956.640.026.020.2

3069.262.155.138.925.519.7

3167.260.453.537.824.919.3

3265.358.652.036.824.318.8

3363.456.950.435.723.718.4

3461.455.248.934.623.218.0

3559.553.447.433.522.617.5

3657.551.745.832.422.017.1

3755.649.944.331.421.416.7

3853.748.242.730.320.916.2

3951.746.441.229.220.315.8

4049.844.739.628.119.715.3

4147.843.038.127.119.214.9

4245.941.236.626.018.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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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037.733.523.817.413.6

4540.136.031.922.716.913.1

4638.134.330.421.716.312.7

4736.232.528.820.615.712.3

4834.230.827.319.515.211.8

4932.329.025.818.414.611.4

50岁及以上30.327.324.217.4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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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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