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哪些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6:03 191 人看过

(一)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二)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四)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五)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特征有哪些

一、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特征有哪些

1、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特征如下:

(1)从标的的角度,强险属于责任保险;

(2)从立法角度,交强险属于法律强制险;

(3)从社会角度,交强险更多表现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

(4)从实践角度,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二、车出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1、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并告知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6、赔付结案,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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