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通政发〔2007〕93号
发布日期:2007-12-4
执行日期:2007-12-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拟订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2007年12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主要干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同侧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其他街道、乡镇、村零售点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数不满200户的,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五)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店(门市部)、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领取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烈士家属(本人经营),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5米。残疾人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烈属证等相关证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拆迁,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另行设置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四)其他依法应当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1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或后门)周围50米半径范围内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六)违章建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经营场所;
(七)依法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八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保持不变),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企业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变化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的。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可行进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可行进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按照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分别为起点和终点测量实际距离),但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6日起施行。2004年6月20日公布的《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通专管(20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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