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40:19 316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并且员工不同意续约。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理解为:

(1)当劳动合同到期时,雇主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被终止,雇主将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雇主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减少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且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雇主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无论工人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终止,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4)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会触犯法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理解。欢迎来到lba.com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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