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怎么产生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形式包括:
1.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
2.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
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3.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
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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