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管辖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1 11:09:45 244 人看过

一、协议离婚的管辖原则

1.协议离婚不涉及管辖原则,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离婚特殊管辖情形

除了上述一般管辖原则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管辖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当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时,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2.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时,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3.当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4.当被告被监禁时,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5.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这些特殊规定确保了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也能够在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管辖权异议条件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提出。

4.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

(1)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异议。

5.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的申诉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的管辖原则、特殊管辖情形以及管辖权异议条件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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