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也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因为这一特征。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债权)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这是为了在保障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抵销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规定过于粗略,尤其是缺少禁止条款,不足以作为人们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规范,一旦付诸实施,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因此,应借鉴参照各国破产法有益之经验,加以补充完善以确保其正确执行。
《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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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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