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0:34:46 479 人看过

一、案例描述:

李某是一家纺织厂的女工,2001年9月作为工厂的富余人员下岗,2002年2月生小孩后一直未上岗。李某下岗后,该纺织厂每月发给她生活费280元。李某向纺织厂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厂里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工资。此后,纺织厂只报销了有关医疗费用,但对李某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工资的要求却予以拒绝。李某无奈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纺织厂发给自己因生育而休产假期间应获得的生育工资。

二、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李某现在是下岗女工,但是其合法的生育保障权应该得到保护,其有权利享受和在职正常工作的女工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处理则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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