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0:38 143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4日 2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的国税函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的国税函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
    2023-04-25
    193人看过
  • 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的国税函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
    2023-03-29
    31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1997年2月20日国税函[1997]101号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关于所得税问题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2023-06-07
    41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1987]财农字第472号辽宁、湖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对公路用地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至1988年2季度缴纳,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加发南京、
    2023-06-07
    123人看过
  •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正增值税问题
    咨询描述:2008年10月31日我们辅导期结束,转正材料已经送交税务局。我在11月份报10月份税的时候,进项税抵扣的是9月份认证的发票,我还要到税局打进项票比对稽核表。我10月份还要认证发票吗?11月份我的进项票是不是都可以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了?进项票只要不超过90天认证就行?我十月份不认证进项发票,都到十一月份认证可以吗?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
    2023-06-07
    191人看过
  • 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7]788号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确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提出申请的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职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2023-04-21
    42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关于个人网上申报纳税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定有地税比如个税就是地税增值税的附加税也是地税只要有税费就不是零申报需要申报的表如果数据为零就是零申报
    • 关于卖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3
      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如下: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应将其每月取得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先合并到一起,再按规定扣除2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
    • 关于车船税滞纳金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4
      逾期缴纳车船税计算滞纳金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逾期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和处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滞纳金=年应纳税额×(5/1000 0)×逾期天数。
    • 关于增资扩股的纳税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22
      增资扩股过程中有什么纳税问题 (1)股东为自然人的: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即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后又以该收入进行的增资。所以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
    •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税务行政复议手续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