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营权属于共同财产且夫妻关系未持续则要进行经营权的分割。夫妻共同作为承包方则视为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关系的长短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经营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
①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④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若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长达8年以上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
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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