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拆迁是否必须由法院来完成?
强制拆迁不必由法院完成。不过,司法强拆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除。所谓司法拆迁,是指以法院为主体对公民房屋的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按照原条例作出的判决将由法院执行。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之间存在平行关系。也就是说,当双方同时满意时,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拆迁程序。二是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应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这里,以《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为具体界限,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同一概念范畴。根据《解释》,强拆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两种执行形式:一种是非诉讼执行,另一种是诉讼执行。有两个相应的程序。非诉讼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和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适用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接受、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拒绝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执行机构是法院专门的非诉讼执行机构。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判决书生效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到起诉,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该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反映了这一点。
被拆迁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法院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复核或者听证,最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司法强拆压力。显然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强拆任务,实际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法院有必要创新司法执行方式,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条例。人们都在等着看。在此,我们要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在司法拆迁的最后阶段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显然是缺乏力度的。应尽早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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