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合伙人数、出资、合伙事务执行、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和亏损分配、竞业禁止和交易、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企业类型和入伙责任等方面的不同。
1.合伙人数存在差异
普通合伙由两个或更多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则由两个或更多50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至少得有1个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出资不同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4、合伙事务的执行不同
对于普通合伙,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一至数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拥有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权。
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财产份额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若是该等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则其他合伙人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利润和亏损分配不同
普通合伙不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中,若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7、竞业禁止和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同本企业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8、财产份额的出质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如果合伙协议未另有约定。
普通合伙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其本质属于普通合伙,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9、类型不同
若因某种原因,有限合伙只剩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则应转为普通合伙;如只剩有限合伙人,则应散伙。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0、入伙责任不同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承担区别
合伙债务承担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和责任分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和份额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
在合伙企业中,一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某一合伙人的债务责任,那么该合伙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责任。此外,如果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那么该合伙人需要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为限,承担对该合伙人的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方式还需要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那么各债权人需要按照其债权比例清偿。而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方式则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其承担的债务责任和份额。合伙企业中,一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某一合伙人的债务责任,那么该合伙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责任。此外,如果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那么该合伙人需要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为限,承担对该合伙人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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