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应按什么顺序
1、下列款项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
2)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
3)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从拍卖款中先行拨付上述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受偿: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若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若同一顺序上有2个以上请求,其中第(1)、(2)、(3)、(5)项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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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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