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约后是否存在责任承担问题
1.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如果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2.如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3.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成立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
1.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
3.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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