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4:23:39 32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人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章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13.1.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13.1.2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13.1.3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13.1.4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
    2023-06-09
    57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2000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六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第三节上市推荐人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第三节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第四节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第六节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节董事会秘书第二节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
    2023-06-13
    279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日期】19990617【实施日期】1999061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三条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五条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
    2023-06-09
    362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第二条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上市申请第三条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第四条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第五条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5)各有
    2023-02-19
    460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第二条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上市申请第三条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第四条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第五条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5)各有
    2023-05-03
    364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1.3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1.4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1.5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2023-06-03
    139人看过
换一批
#证券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更多>

    #证券交易所
    相关咨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5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的其他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实施细则有那些股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