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办具体承办人或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4、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5、制作证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大连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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