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委托代理人李淑坤,女,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耐火磁性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452栋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凤珍,女,191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委托代理人杨春和,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210-2-5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平,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上诉人李淑华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4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坤,被上诉人侯凤珍的委托代理人杨春和,被上诉人杨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春平系侯凤珍二儿子,李淑华已故丈夫杨春成系侯凤珍三儿子。2003年7月,侯凤珍将其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在李淑华与杨春成的房屋的北侧房屋(大约40平方米)进行翻建,杨春平帮助侯凤珍修建。该新建房屋位于李淑华所在房屋的正北方偏西处,面积大约100平方米。该房距李淑华所在房屋大约5.45米。李淑华从其房屋出院子大门要走一个直角弯,但可以通行。
另查明,侯凤珍的房屋、杨春平的房屋、及李淑华与杨春成的房屋(杨春成的所有权证)都在杨家的老院子里,该院子没有宅基地证,除房屋之外的院子三家共用,没有划分。侯凤珍翻建的新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
李淑华认为侯凤珍翻建的新房影响了自己的正常通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侯凤珍、杨春平为其留出通道。
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一份、建房申请表一份、草图一张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经庭审质证,在一、二审卷宗佐证,予以确认。
-
相邻关系是邻里纠纷吗
52人看过
-
土地关系相邻纠纷
285人看过
-
李X起诉乔X、钟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48人看过
-
李春广诉徐淑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233人看过
-
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指南
308人看过
-
建设施工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
377人看过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 更多>
-
相邻关系纠纷怎么维权(关于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02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关于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如何处理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的纠纷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0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
-
哪些是相邻关系纠纷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22(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
-
什么是“相邻关系妨免纠纷”?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8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
邻居的作物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是否属于相邻权纠纷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0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邻居的种植的作物在为采摘或者收割之前属于不动产,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