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华因相邻关系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3:30:36 307 人看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华,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委托代理人李淑坤,女,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耐火磁性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452栋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凤珍,女,191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委托代理人杨春和,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210-2-5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平,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

上诉人李淑华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4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坤,被上诉人侯凤珍的委托代理人杨春和,被上诉人杨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春平系侯凤珍二儿子,李淑华已故丈夫杨春成系侯凤珍三儿子。2003年7月,侯凤珍将其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桃仙一村在李淑华与杨春成的房屋的北侧房屋(大约40平方米)进行翻建,杨春平帮助侯凤珍修建。该新建房屋位于李淑华所在房屋的正北方偏西处,面积大约100平方米。该房距李淑华所在房屋大约5.45米。李淑华从其房屋出院子大门要走一个直角弯,但可以通行。

另查明,侯凤珍的房屋、杨春平的房屋、及李淑华与杨春成的房屋(杨春成的所有权证)都在杨家的老院子里,该院子没有宅基地证,除房屋之外的院子三家共用,没有划分。侯凤珍翻建的新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

李淑华认为侯凤珍翻建的新房影响了自己的正常通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侯凤珍、杨春平为其留出通道。

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一份、建房申请表一份、草图一张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经庭审质证,在一、二审卷宗佐证,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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