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和朋友从饭馆喝完酒出来,迎面碰上李某的女儿李某某,借着酒劲儿猥亵李某某。李某得知女儿的遭遇后,找到刘某并对其殴打,导致刘某轻伤二级。最终,刘某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但最终检方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出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
检察院对李某决定不予起诉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殴打猥亵者是出于保护女儿的心,虽然造成刘某轻伤二级,但因为刘某有过错在先,李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取得了刘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此外,相对不起诉主要有六种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猥亵他人要受什么处罚?
1、强制猥亵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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