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详细阐述终止办学原因,师生安置,财务清算与清偿工作安排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有原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依法组织清算组完成财务清算,形成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茂南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注销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即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退回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注销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南区金城路168号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n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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