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4:26:04 448 人看过

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20、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4年5月4日

一、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06: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犯罪相关文章
  • 介绍贿赂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
    (一)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的界限问题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它是受贿罪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从表面上看,斡旋受贿的行为人也是处于一种中介地位,实施一种中介行为,与介绍贿赂很相似,但是二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虽然二者皆为故意犯罪,但介绍贿赂罪是出于促成他人贿赂行为的实现,而斡旋受贿罪是出于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再次,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是出于中间介绍的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则是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如果介绍贿赂的人在介绍请托人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利用
    2023-03-09
    133人看过
  • 涉及网络管辖问题的案件
    从现有案件的裁决可以看出对网络管辖问题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笔者仅列举国内外的四个案例看目前网络管辖的确定原则:1《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①1998年9月,原告出版了《考研胜经》一书。其后,原告发现被告所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已将该书大部分内容上网发布。故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被告以公司注册地、网站、服务器及经营地点均不在海淀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淀法院将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一起较简单的网络侵权管辖纠纷,被告侵权行为只涉及向网上发布或称为上传,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马力斯公司(Maritz,Inc.)诉网金公司(Cybergold,Inc)案②原告是密苏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拥有一个网址,并在其网址上创建了一个邮递列表③,使访问该网址的
    2023-06-06
    179人看过
  • 医疗纠纷及其带来的其他问题案件的分析
    近来,媒体经常报道医闹因医疗纠纷,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的事件。甚至有个别医闹纠集群众对医疗机构打、砸、抢,最终引发刑事案件的报道。那么,医闹在非法行为后,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一、侵犯医师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罪名在媒体报道中,经常看到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对主治医师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害当值医生的事件。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hozhe)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hozhe)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
    2023-06-05
    292人看过
  • 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行为竞合问题
    由于洗钱罪是相对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因此,有必要围绕上下游犯罪的关系研究一些竞合问题。第一,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的行为竞合。刑法第349条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事实上,将毒品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隐瞒其本身在客观上就具有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赃罪还是构成洗钱罪呢?在这种行为竞合引起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学者观点颇多,如有学者就提出狭义法优于广义法,全部法优于局部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三项原则。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适用狭义法优于广义法的原则。所谓狭义法是指适用范围较小的法条,广义法是指适用范围较大的法条。在上述情况下,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从行为对象看,不仅包括毒品而且包括财物;从行为方式看,不仅包括转移、隐瞒,还包括窝藏毒品,其行为对象的范围大于洗钱犯罪的
    2023-06-11
    182人看过
  • 关于从犯的犯罪责任问题
    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程度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需注意胁从犯的认定条件,即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程度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二、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
    2023-12-28
    162人看过
  •  能取保吗: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取保问题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且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能否取保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素材】取保候审能否引发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刑事诉讼程序,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因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确定、案件证据不足以逮捕、但又不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即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其指定的监护人居住并接受监督,但不收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中。然而,取保候审是否能够引发社会危险性,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在某些人看来,取保候审可能
    2023-08-28
    369人看过
  •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其他犯罪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
    2023-07-24
    117人看过
  • 关于本罪的犯罪结果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即依照刑法的规定,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求重大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如果只是一般的安全事故或者尚未造成任何事故,那么就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刑法具有一般预防的作用,通过刑罚有效的震慑潜在的各种违法承接工程的行为。如果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仅仅局限在结果犯的范畴内,显然是不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要更好的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把刑罚的打击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必须将各种潜在的犯罪压制在萌芽状态。因此,有必要将本罪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给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巨大的危险,就应该以本罪进行处罚,而不应等待结果发生之后再以本罪进行刑罚,否则便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便会出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已经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且工程已具有了潜在的垮塌危险,却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尴尬境地。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仅使大量财产受到
    2023-02-28
    90人看过
  • 从网络侵权案件谈网络著作权问题
    2008年,权利人向网络使用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诉讼,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受理了有史以来最多的网络侵权案件,承受了巨大的审判压力。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共1035件,比2007年344件增长了近两倍,占全部案件1586件的65.3%。在审理这些案件中,我们真切体会到,便捷高效的网络向人们开启了知识海洋的大门,对知识的热情促动了人们对网络的热情,成为推动网络不断前进的动力。但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其间不断产生侵权纠纷,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我们深感在维护这份热情、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人行为之间作出平衡的艰巨性和重大责任。当一部影片被诸多网络公司使用、当任何一家网络公司成为被告且多次成为被告司空见惯的时候,我们应该承认,网络著作权问题已经是我们这个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探寻网络的理性与秩序,即让纠纷主体的当事人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规则并
    2023-06-08
    286人看过
  •  关于买卖卡犯罪的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如果实施这些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就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罪 是 什 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导致信用卡诈骗活动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这些行为都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导致信用卡
    2023-09-04
    319人看过
  • 关于不作为犯罪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问题:不作为犯罪: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而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之所以惩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引起的犯罪,它的结果相当于作为的效果,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也有学者称为等价性,即在否定刑评价上是相同的。二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1、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是道德义务)的义务(作为义务)。一般说来,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公民的纳税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军人战时服从命令的义务、执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委托看管他人的孩子)关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如对自己照看的精神病人就有防止他侵害别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对于在街头捡拾的婴儿来说,捡拾人实际上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因此,随便捡来是可以的,但是随便扔出去
    2023-02-12
    478人看过
  • 网络犯罪管辖权的认定问题
    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几点:1、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一、网络商标侵权管辖权由谁享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原则,也可用来作为界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参考。二、涉外民事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2023-03-12
    180人看过
  • "民事案件中的其他问题" 的意思是什么?
    案由是指起诉的理由,也就是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的类型。其他案由是指其他诉讼理由。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以下三部分:1、合同纠纷;2、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3、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中合同纠纷部分最为复杂。案件一定要具备案由,没有案由的案件,是不能够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欠款纠纷是什么案由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比如买卖未付款,那就是买卖合同纠纷。比如未支付房租,那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拓展:欠款只是个事实,不是法律关系,租金、买卖、餐费、服务费、咨询费、工资等都可以是欠款。欠款就是应该付的款没有付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7-10
    293人看过
  •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其他几个问题(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任何时候均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处理。因为从诉讼地位上看,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有显著的差别,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失,被告人只有依法赔偿,毫无协商的余地。如果进行调解,会出现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分子讨价的滑稽场面。(二)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一经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附带民事诉讼其实已不存在了。因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它依附于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可以告之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只是此时调解性质不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而是行政调解。(三)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案件,
    2023-04-14
    5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更多>

    #网络犯罪
    相关咨询
    • 关于网络诈骗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报案之后,抓获了嫌疑人,整个审理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机关阶段、检察院阶段、阶段。
    •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其他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0-12-24
      1、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构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不构成犯罪。因为这是司法工作者的职务,是为了案件更好的快速的侦查。 2、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构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不构成犯罪。因为健身,防身的武术是为了人身的健康得到保障,并没有故意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3、传授解锁的方法和技巧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那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呢? 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处于犯罪意
    •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16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 关于网络商标权的侵权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原则,也可用来作为界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参考。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
    • 关于校园网络借贷纠纷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3
      校园网络借贷法律争议主要有:校园网络借贷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校园网络借贷借款条件和借款方式的争议;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的争议;校园网络借贷违约责任的争议;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