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与审核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04:44 368 人看过

审核是审查和核实,有时无最终决定权;审批是审查和批准。随时有最终决定权。

审核:审查核定,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审批:审查批示,上级部门或人士对下级部门或人士意见或报告的批复。

受理和审核机构

1、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3)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审批的基本含义和改革要达到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

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行为。

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

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

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

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

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

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

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减少不必要

的审批项目,还应调整行政审批的权限、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

服务、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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