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2:47:25 442 人看过

一、工程质量缺陷期和保修期的差异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缺陷责任期的作用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的作用包括: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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