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性或区隔性的保护机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04:22 213 人看过

从委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根据委托人意愿转移于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运作,就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其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遗产或清算财产被继承或者清算。当委托人是受益人之一时,信托存续,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利益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被继承或者清算。而信托财产不能成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被继承或者清算。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就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相脱离,不能被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从受益人角度看,虽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利益,但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尤其是在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禁止挥霍信托以及扶养信托等特别信托的财产权关系中,在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之前,受益人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受益人对这一利益没有支配权,受益人的债权人因此也就不能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说,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从受托人角度看,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财产,目的是使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委托人真正的意图并不是将财产赠与给受托人。转让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目的而存在。事实上,为使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符合信托目的,英美法系的信托法赋予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尤其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其基本规定是:

(1)破产财产的排除。英美法系的规则是,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受托人破产时,由于受托人的任务终了,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名义归属人,所以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因受托人破产,即使信托任务未终了,信托法已禁止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也否认信托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2)抵消的禁止。在英美法上,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第三人对于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不能抵消。

(3)混同的排除。一般来说,对于同一标的物,其所有权及他物权,同属一人,或者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及以此为客体的其它权利归属同一人,那么这种物权和权利因为混同而消灭。但是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时,受托人作为其固有财产的个人,即使取得了物的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不适用混同而消灭。实际上,这是因为上述权利实质上不属于同一人。例如,以债权和房屋抵押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的受托人A后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屋抵押权也不适用混同而消灭。从形式上看,债权和债务同属于受托人。但是实际上分属于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个人,则也不产生混同,例如信托受托人A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财产权对甲享有债权,甲未清偿债务即死亡,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A个人,则A接受遗产以后即应承担清偿甲所应清偿的债务的责任,就是说,在甲死亡以后,A作为信托受托人享有债权,而相应的债务是应该有A个人承担的,这里不适用混同。

(4)添附。当信托财产有附合、混合或加工等情形,英美信托法将信托财产及受托人固有财产界定为不同主体的财产,而适用添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肯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适用添附规定的结果,如果导致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上的名义财产权和信托利益消失,但是相应的赔偿金及赔偿金请求权之上将存在名义财产权和信托利益(即信托将存在于赔偿金请求权之上)。而如果根据添附的规则,标的物所有权或共有权属于信托财产时,那么信托财产标的物上所有的其它权利,存续于所有权或共有权之中。所以,即使添附的规定适用于信托财产及其它财产之间,也不会对第三人构成影响。

(5)强制执行的禁止。因为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属于受托人,所以,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明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便自动创生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某财产一旦贴上信托的标签,其权利的归属便一目了然,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而委托人转移财产后,便对已成为信托财产的财产不再具有任何权利。因此,对信托财产进行公示登记昭示其权利归属已无实际意义,只能徒增浪费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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