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9:01:45 102 人看过

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此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否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构成“怠于”并无影响。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债权都必须到期以后,债权人才能够行使代位权。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出于保存债务人权利之目的也可以在债务未到期时主张代位权。《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诸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在法律上之所以允许债权人实施保存行为,主要是因为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以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论我国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的若干问题
    物上代位性是抵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它是指抵押权的权利内容不是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此,抵押物虽然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交换价值,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在实质上就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就仍能及于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抵押物的代位物,是指因抵押物发生毁损或价值形态的变化而抵押人获得的代替抵押物价值形态的其他物。关于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各国立法并不完全相同。德国、瑞士民法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归结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定债权质。原则上,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性,主要以抵押所有人得以取得之抵押物的保险金为代位物。德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保险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第1128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提交保险者,在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将发生的损害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自受领通知之时起经过一个月时间,保险人始得向被保险人
    2023-06-08
    246人看过
  •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司法适用内容提要: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应当以第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为请托人所谋取的
    2023-06-11
    436人看过
  • 试论环境权保护中的知情权问题
    环境权是一项特殊的人权,受害者往往具有人数众多、不特定、潜伏时间长等特点,其所面对的又往往是作为企业的强势群体,因此在环境权保护的过程中,尤其要强调政府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首先确保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才能够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知情权理应成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英文摘要】【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知情权【英文关键词】RighttoEnvironment;HmanRights;RighttoKnow【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甘肃省礼县一村子6年发现7名白血病人,村民疑为3家造纸厂作怪”,数百名村民2004年3月30日自发到镇政府上访,镇政府当日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请求进行疾病调查工作的报告》。此后,由6家单位组成的6人调查小组对该村白血病的高发原因进行了调查。曾参与白血病事件调查”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白血病是一种原因不明
    2023-04-21
    65人看过
  • 社会保障税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问题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那么社会保障税的转嫁与归宿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雇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无法转嫁,只能由自己承担税负。在社会保障税比较完善的国家,这项税收的覆盖面非常大,以至于几乎每种行业和职业的工薪收入者都必须缴纳。以美国的OASDHI税为例,除了极少数工人外,这种税几乎覆盖了所有私营成分的工人,公营事业的职员也有自己的提存退休制度。另外,州和地方政府雇员也可以参加州和地方保险计划。总之,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迁移来逃避税收的积极性。也就是说,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同个人所得税一样是一种直接税,无法转嫁。其次,也是争议比较大的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的转嫁情况。这里我们假设不存在工会这样的组织,也就是说工资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相应调整。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观点是雇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是以提高产
    2023-05-04
    442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2023-06-06
    177人看过
  •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同种商品的认定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存在三类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应地存在两个界限,即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界限。在商标法中研究的重点是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对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则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以下四种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2023-04-06
    105人看过
  • 关于对《刑罚目的论》几个问题的浅析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应*义、预防主义、折衷评议三种学说。应*义主张对于犯罪者,施以复手段。应*义又分为神意应*义、道义应*义、法律应*义三种学说。预防主义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我国刑法学者有的主张刑罚的应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的预防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目的的是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折衷主义是可取的。在刑法的立法、司法、执行阶段,对刑罚目的应有所侧重。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胡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些国
    2023-06-12
    461人看过
  • 与代位权行使有关的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有在债务人不行使该权利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才有必要代位。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全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和其保证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担保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第二,债务人必须是迟延履行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民法(其民法典第243条)以债务人负迟延责任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资参考。第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简言之,怠于”,即处于能行使而不行使的状态。能行使”则指有客观上的能实现自己权利的事实且应当行使。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权人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的方法。传统的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
    2023-03-22
    299人看过
  • 浅论新保险法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新保险法在社会期待中如期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法通过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切关注,专家学者不懈探讨解读,保险公司开始贯彻学习,可以说是赞扬声不绝于耳。但是还是应该冷思考一下,从来就没有什么灵丹妙药,保险法同样不是,靠一部法律来解决复杂保险关系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新法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新保险法从贯彻实施的角度而言,仍然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笔者试着从实务的角度来提出问题。一、新法能否惠及既有保险消费者对于10月1日新法生效前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如何适用法律?这是一个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对于新保险法生效后的消费者而言,新法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福音,然而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
    2023-04-23
    306人看过
  • 试论专卖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漯河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实施商标战略,利用品牌效应开拓和占领市场的重要性,各类专卖店、专修店、连锁店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猛。这些专卖店在繁荣市场、便利消费者的同时,在经营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状近期,河南省漯河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全市各类专卖店进行清理整顿和专项调查。漯河市现有264家专卖店,大到电器,小到蔬菜,几乎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其中市区有专卖店143家,下辖三县121家。这些专卖店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存在着各类问题的经营者有120家,占总数的45%。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规范。依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须经商标局备案。大部分专卖店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甚至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不签订。据调查,全市专卖店中203家办有许可使用手续,占总数的70.6%
    2023-06-08
    258人看过
  • 略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犯罪行为在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也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侵犯,公民利益遭受损失。我国采用的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补偿问题,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困难。本文拟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入手做一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民事诉讼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完全不同,刑事诉讼属于公法范畴,民事诉讼是私法范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如何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民事诉讼则是国家通过司法权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故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诉讼规则上均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原告人因被告人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形成,诉讼标的具有民事性质;其次,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
    2023-04-22
    95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
    2023-08-05
    135人看过
  • 试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几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入,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在认识到取保候审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取保候审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注意并加以解决。一、取保候审适用标准的主观色彩过浓,缺乏客观标准的规制,造成了适用中的混乱现象。1、因适用标准过于主观,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刑事诉讼法》
    2023-06-11
    307人看过
  • 论文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
    2023-07-05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题上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1、可能是个力对A、B简化后,主矩为零,主失不为零,且A、B均通过该主失;不可能是力偶如果是力偶,对任何一点简化后都是力偶,这不题目条件不符;可能是平衡对A、B点简化主矩为零,主失也为零,不就平衡了吗2、平衡假设A、B、C三点。已知对A点主矩为零,若主失也为零,则必平衡;若主失不为零,则主失一定过A点。将该主失(此时主矩为零)再向B、C点简化,因为A、B、C三点不共线,对B点和对C点的主矩必然有一
    • 个问题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2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 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几个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分析毁坏财物的毁坏是使用性能的毁坏而不能偏面的理解成物理形态的毁坏,比如你用别人的饭盒当尿壶用白天给别人洗干净了,这个虽然从物理形态上来说没有毁坏,从一般人的观念上来说饭盒的使用性能受到毁坏也定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故意的定义是当事人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下积极追求
    • 关于辩论题的辩论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
      对此有个常规的辩题,我们见诸报端的多是法学家的辩论,而且辩论现仍悬而未果;同时,伦理学家却保持了前所未有的沉默。那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于是,社会上便产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消费者”,他通过知假买
    • 关于税收代位权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4
      (一)税务机关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二)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