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北京法院,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提供的物担保或者现金担保;(2)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物担保或现金担保;(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目前,北京法院没有统一的方式来选择采取哪种方式作为保障。有的法院只需要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同的房屋作为担保,即财产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外,还需要一定比例的担保金;有的法院只需要担保金,不需要提供保障房。
这里我要讲的是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申请房屋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与房屋价值相同的房屋或货币作为担保。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会拒绝保全申请。此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方式。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是当事人需要找到有实力、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二是由担保公司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并进行风险评估;三是由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将要求当事人提供本案相关材料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当事人需要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最后由担保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够证明担保资格的文件、已提供的信用担保清单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为那些不能提供住房或巨额担保金的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操作性强。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北京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担保,是否接受信用担保需要律师与法官充分沟通。在笔者代理的案例中,有几个案例成功地采用了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第二,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一是不以行政命令担保(或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反了自愿原则。当事人对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担保形式、担保多少债务等问题没有约定。它是在行政命令或领导干部干预的情况下设立的,容易引起纠纷。2。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由于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信用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3。不要贿赂担保人。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行贿受贿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比如,李某在某地开了一家建材厂,急需周转资金。李某找到一位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我在贷款机构方面做得很好。我缺少担保人。完成后我给你1万元。”领导以局的名义给了保证。后来,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倒闭,李某逃跑。结果,局里吃亏了,领导也被调查了。
我相信您对我从上面向您介绍的担保合同的常见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在实践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签订债务担保合同可以保证债权。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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