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贩毒案由谁主审管辖问题之跨区域毒品案件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贩毒案由谁主审之管辖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当事人有此类犯罪行为,自身并不能明确界定主审机构、管辖地等重要问题。为了争取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应委托律师为其界定管辖机构,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案件管辖权对案件的影响分析
421人看过
-
法院管辖问题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297人看过
-
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几次,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200人看过
-
时间限制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
149人看过
-
中院对执行案件的管辖范畴
245人看过
-
毒品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376人看过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
民事案件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对案件有影响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1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规定,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除非有特殊情况。
-
毒品案件管辖多地贩毒是怎样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3只要经过那里,就有管辖权,一般要看哪里最先立案,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在云南贩毒,好多下线,其中一个下线在陕西派人运毒的过程中,被山东抓了,山东先立案的话,就由山东管辖,如果主要犯罪地不在山东,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
案件管辖权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8案件管辖权影响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很多,并且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级别,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案件的管辖权是很重要的,不同的案件,应当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必须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无权进行管辖。
-
什么是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经有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等省高级人
-
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