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外单位(企业)指除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以外的单位(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稽查、审计作出的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案件判决书,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文书;
(四)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并经行政职能部门查正属实依法作出处理的文书。
第六条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息的报送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核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已有处理文书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认定的水利工程建设场主体不良行为在15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第八条经省水利厅核实的不良行为,在信息披露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企业),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经省水利厅最终予以核定的或在书面通知发出30日后未收到单位(企业)书面申辩报告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由省水利厅将其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省水利厅网站(网址:www.gdwater.gov.cn)及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jsgl.gdwater.gov.cn)进行披露。省外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由省水利厅告知其所在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级。不良行为等级由省水利厅依照相关法规及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以下情况之一即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违反国家或省有关法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且愿意及时整改的;
2、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审计或稽查报告中反应出的较严重问题;
3、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4、因建设市场主体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或重伤安全事故的;
5、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
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的处理办法是什么,我们知道,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要根据工程事故的处理条例来,国家会定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也是为了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工程质量的保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处理不好发生工程事故就有可能出现人员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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