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与通常的个人隐私有所不同,既要保护其竞争价值,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政府应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目前,国外在隐私及安全方面已颁布的法律有:
1973年瑞典颁布《数据法》;
1976年西德颁布《联邦数据保护法》;
1978年法国颁布(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
1980年欧盟颁布《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
1980年OECD发表《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
1982年加拿大颁布《隐私保护法》;
1984年英国颁布《数据保护法》;
1988年日本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下面以美国为例,详细探讨该国在个人隐私权方面的保护:
①1966年,美国又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中就明确保护政府档案中的个人数据。它允许政府机构扣留个人信息和医疗档察,如果披露将构成未经授权的、明显侵犯个人隐私。
②1974年美国颁布(隐私法》。
③1986年颁布《电子通信隐私法》。
④1995年10月,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根据这些指导原则和公众调查,发布了《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白皮书,主题是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其中提出了电信(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的两大原则:告知和许可数据收集者。应当事先告知客户:他们在收集何种个人数据及如何使用。客户同意后,收集者才能按事先宣布的用途自由地使用这些数据(一般的个人数据,只要客户默许即可。对于敏感的个人数据,则要得到客户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⑤1999年,美国政府公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
二、关于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国际上都非常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立法:
①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包括数据完整性、认证机构(CA)管理、数据加密与国家安全关系等;
②保密和信息的合法访问问题:包括以新技术保证信息安全、保密用密码技术、公共部门信息的访问、政府当局对公司信息的防问等;
③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框架、认证、帐务操作规范(CF5)的制定、中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町互操作性等等,下面以英国为例,列举该国在电厂商务的安全性方面的-些立法保护。
英国政府于2000年7月23日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从法律上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该法律草案共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电子数据的调查以及附录等四章。草案中主要提出了如下一些新措施:首先,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中推行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草案指出,目前有各类组织提供公共密钥等加密服务,这虽对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加密技术也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草案认为,引入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对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之间以及加密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将起到帮助。其次,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进行界定,同时取消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碍。根据该草案,法律诉讼程序将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等作出判断。草案还提出,要取消英国其他法律中电子媒介取代纸张的限制。草案认为,电子化传输和电子化存储是纸张等传统手段的一种替代选择,这一点应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另外,赋予执法机构调查加密信息的权力。草案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警方有权要求嫌疑人公开密钥,以便读取合法调查所需的加密信息。密钥拥有者如不与警方合作,最多可能会被判刑两年。
英国政府曾雄心勃勃地提出,要在21世纪初建成世界上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英国政府今年先后出台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为宽带无线业务分配新的无线电频谱,以及颁发第二代移动电话经营许可证等。制定电子商务法案是其中最新的一项。
以上只是对国外有关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制定的部分情况,从中可以看出:
目前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因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很大优势。为了巩固在这一领域的现有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永久优势,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及早着手国际规则的制定并迫使他国按此行事,以便在这一方面获得丰导权、辖制权,从而在总体上获得未来世纪战略性竞争优势。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进展也很快,在我国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电子商务的安全立法工作也已经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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