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所需资料到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电话给工伤职工单位通知填写收款收据。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一、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也并不一定在工伤认定完之后就可以了,如果有必要的话,可能还得等到工伤鉴定之后再一并核算具体的工伤待遇标准。如果公司打从一开始根本就不配合处理工伤事故了,那员工自己或者可以委托家属到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还有一部分的工伤待遇要跟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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