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6:09 175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力度,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我市人多地少,土地供求关系十分紧张,对此,各县区要从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土地用途管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一定要在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的同时,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各县区要坚决杜绝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要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各县区对土地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对违法规定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发改、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坚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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