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五级规划,分别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我、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三是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是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我国到目前为止,共进行过两次大的土地规划编制,一次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刚刚成立扣不久,1989年开始制定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轮规划是从1997年开始制定的,目前正在进行编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据统计数据显示,近7年我国的耕地总数减少了近1亿亩,目前全国可耕种的耕地面积约为18亿亩,并且有很大比重的耕地分布在不利于农业生长的高原山以上严峻的形势,实行了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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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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