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迹鉴定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
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
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
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
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
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
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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