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8:25:42 8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津经贸资管字(1996)第172号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二、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抵押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之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已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资产债表;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六、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

七、抵押合同副本。

审批机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向企业做同意批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

请你委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请示。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财产(或者权益)的批复

(供参考使用)

××公司:

你公司关于××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申请中所述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名称)。请于收到本批复后30日内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名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2023-06-12
    141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采用BOT方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公路、铁路、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也在探讨如何采用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城,为了规范此类项目的招商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
    2023-06-06
    102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八日
    2023-06-05
    367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问题的通知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根据《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人员精简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使领馆的统一部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正在顺利进行。在新的形势下,为解决改革后部分机构人员编制偏紧的问题,部分经商参处(室)要求聘用当地人员做部分秘书和后勤服务工作。为加强对经费独立的经商参处(室)(甲类处)当地雇员聘用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聘用当地雇员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驻外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有下列情况的我部驻外经商机构可以聘用少量当地人员:1.干部和工勤人员精简较多,因工作需要聘用少量外籍秘书和工勤人员的机构;2.干部编制偏紧,没有工勤人员,而后勤事务较多需要雇用少量工勤人员的机构;3.由于缺乏懂当地语言的干部而影响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临时聘用少量懂当地语言的人员的机构;4.由于办公
    2023-06-10
    314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
    2003.2.24--00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积极参与协定的新一轮谈判,并自觉履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一、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二、本意见所称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是
    2023-06-05
    295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
    (1991年6月24日〔1991〕外经贸资发454号)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旅游局,民航局,建材局,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宁波外贸局:现就实施我部1990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二、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
    2023-06-06
    420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各驻外使馆、商务机构: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日益增加,且有继续发展的势头。展览重复、商品质量不高,展出时间、地点过于集中,人数过多等问题屡有发生,且经济效益也不好。为了加强对出国展览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在出国展览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我部根据中办发<1988>14号文件的要求,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修订了《关于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和东欧等热点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出展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出展举办单位和分工1.贸促系统(包括各省
    2023-06-05
    227人看过
  •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
    发文单位: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3-9-25执行日期:2003-9-25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受“非典”的影响,200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理想,部分企业已经安排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项目无法顺利实施。为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我国外贸市场的不利因素,加大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商务部、财政部研究决定,在原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2003年度项目采取部分临时应急措施,即支持比例50%提高到65%,70%提高到85%.提高到85%的项目需升级软件后进行操作,涉及这类项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可按如下方法升级;一、请各地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企业登陆大连市外经贸局网站http://china-dalian.com下载相关软件。主管部门下载“管理版2.0完全版”;企业下载“项目版”。二、将原有数据备份到软盘,以防丢失。三、打开下载软件,安装时点击修改安装,以便保留原有数据。重要
    2023-06-05
    307人看过
  • 外债抵押:对外贸易的融资困境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哪些财产能对外抵押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财产可以对外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7、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2023-07-20
    449人看过
  •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当今国际间贸易、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专业化,专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坚实的国际商务理论、熟悉有关的国际商务公约和惯例,掌握国际上通行的贸易作法和商务程序,而且要通晓外语,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实际操作经验。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和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决定将经济系列中的外经贸类专业名称比照国际惯例调整为国际商务专业,并建立相应的资格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级别和名称“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设置初、中、高三个级别,名称分别是:初级资格为助理国际商务师英文为:ASSISTANTINTERNATIONALBUSINESSENGINEER中级资格为国际商务师英文为:INTERNATIONALBUSINESSENGINEER高级资格为高级国际商务师英文为:SENIORINTERNATIONALBUSINESSENGINEER二、
    2023-06-09
    433人看过
  •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1990]署监一字第003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进口属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自用的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可自行组织进口。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粮食、棉花、化肥等,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海关总署监管一司(89)监一保字第81号函与引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基金管理,加速基金的周转,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合作基金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未经经贸部同意擅自转项或挪作他用的应立即追回。二、为加速合作基金周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今后合作基金重点是,支持执行对外政策及服从协调的公司承担的经济效益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独资或合资的海外企业投资一般不予借款。合作基金借款主要用于解决项目用款高峰期的短期资金周转。三、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事业的发展,借用合作基金的年费率仍按原规定不变,即人民币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四,美元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五。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贸部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但人民币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美元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如需再延期,经审查批准后,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经批准,可依据本条例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第四条董事会要依法审议和审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照章履行职责,发挥决策作用,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总经理依章行使职权。第五条董事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服务。第六条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的章程,认真执行企业业务,维护企业利益。第七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第八条董事会由五至十五名的奇数成员组
    2023-06-06
    81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外运总公司,及其它涉及有关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的单位,请从一九九三年二月份开始,将三月份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国际铁路联运计划,集中港区铁路运输计划,包括变更计划和补充计划。按现有报送程序,报送时间,报送要求,报经贸部储运协调司。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等基层单位、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部门暂时不变。三、请外运总公司积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并负责通知
    2023-06-08
    35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作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29
      对外贸易不仅将商品生产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将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交换领域,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渗透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越来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主导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球性的商品流通,黄金和白银作为世界货币的功能增加。除了一般的货币购买方式外,黄金和白银还被用作国际支付、国际结算和国际信用的
    • 关于对外贸易纠纷起诉状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5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
    • 对于企业合伙人对外投资的收益对不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对于税务,只有我们介入法律顾问才做解答。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中华人民的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5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