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具有权属范围,符合下列情况的收养登记由张家港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登记:
1、收养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五、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手续:
(一)、收养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所需手续:
送养人(福利机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复印件);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肯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是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国内居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有效期3个月);
3、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有效期3个月);
4、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效期3个月);
5.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6、夫妻收养的还需结婚证原件;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
(二)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其他弃婴和儿童所需手续: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有效期3个月);
3、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有效期3个月);
4、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效期3个月);
5.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夫妻收养的还需结婚证原件;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刊登有查找弃婴或儿童生父母公告的张家港日报;
8、原派出所出具的自公告登出后60天内无人前来认领的证明;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手续: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提交所在村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5.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书面意见。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4.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
送养人(该子女的生父母或监护人,或者被收养人本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夫妻送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效期3个月);
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送养人与被送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夫妻收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
4.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被收养人2寸照片1张;
五、收养孤儿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的
送养人(为孤儿或类似儿童的监护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4.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裁定的证明。
收养人(国内居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住房、经济收入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送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七、下列情况的收养不属张家港市民政局审核登记范围:
1、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在其他省、市、县范围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到其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八、收费标准与依据
收费依据:苏价费[1993]209号、苏财综[93]192号。
收费标准: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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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收养登记证怎样办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31苏州领养孩子的条件 1、弃婴儿童发现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夫妻双方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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