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23:21 37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继续办理。办结后,对予以确认的,依法进入赔偿程序,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对不服不予确认申诉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赔偿请求人申诉或者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赔偿请求人仅就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不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五、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接到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仍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
    2023-06-08
    31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责任机关
    该段内容讲述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定义及其职责,即负责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与国家赔偿程序,并负责支付赔偿费用。同时,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负责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与国家赔偿程序,并负责支付赔偿费用。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有 哪 些 职 责 ?国家赔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赔偿义
    2023-09-07
    31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强制措施第六十条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第六十一条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第六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三)应当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
    2023-04-29
    210人看过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
    2024-01-18
    148人看过
  •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4家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重组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3]11号),进一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称改制企业登记,是指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联合、兼并、租赁、资产划转和吸收投资、出售股权、技术入股等方式,组建为有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集体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一、名称登记(一)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无重复的,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二)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但对原单位名称不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在尽量保留原名称的基础上可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
    2023-06-09
    26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11-20生效日期:1995-11-20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合同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
    2023-06-09
    14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坚持合法性原则和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原则,重点对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以及新旧法衔接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继续办理。办结后,对予以确认的,依法进入赔偿程序,适用修改后国家
    2023-06-04
    468人看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199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简称《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按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但《决定》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的,应从《决定》发布之日起按修改和补充规定执行。关于请示中所涉及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问题,属《决定》第十项新增加的内容,应按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至于县级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由有关
    2023-06-06
    4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内容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内容有哪些?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
    2023-05-02
    297人看过
  •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有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但由于抗美援朝的斗争仍在继续进行,经济建设又需投入大量资金,国家必须将财力首先用之于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事业,同时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福利也只有在
    2023-06-09
    32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
    2023-06-10
    325人看过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年7月21日,中央军委第一条为了保证军队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按照下列规定管辖所在单位和案件管辖单位的刑事案件:(一)军级以下单位的保卫部门按照侦查权限分工,管辖副团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副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副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正团职、专业技术七级、文职正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前项规定以外的正团职、副师职
    2023-06-11
    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
    2023-07-16
    173人看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9-1【实施日期】2000-9-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
    2023-04-22
    21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6十三条含义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6
      要的可能是下面的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省,由该地、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的问题还问到因葡萄胎能强制离婚吗,答案是:不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9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应当包括保证期限的约定。保证的期限就是保证人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它具体是指保证人对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止期。根据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的期限,可以确定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到保证期限所指示的日期。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后,该约定的期限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表现在债权人要根据他与保证人所约定的保证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0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9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